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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人事部负责人故意不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失败

作者:李开宏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6日
人事部负责人故意不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失败
 
发表时间:2013-04-03 16:00 文章来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关注人数:   
 
      20092月,张某进入某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雇佣期限至20122月。双方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为税前年薪45万元,公司每年分12个月平均支付,没有签书面合同。后来,张某到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近100万元。她称,曾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向总部请示如何签订,但公司拖延至今未签,仅通过口头和电子邮件形式约定劳动报酬事宜。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人事经理,其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而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是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张某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中当然也包括其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已签订。因此,公司并无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和张某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张某系用人单位人事总监,现有法规并无人事总监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张某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用人单位人事总监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本起劳动争议案中,该公司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劳动法律师董作义。北京劳动法律师董作义分析说,张某作为人事总监,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所负责部门已与该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不得到支持。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falvguwen/px/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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