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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楼/
作者:周俊岭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7日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