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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伪造公章获利200元被判刑期八个月
作者:周俊岭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4日
      【案例来源】:
       (2013)雁刑初字第00029号,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侯某,系某不动产中介公司员工。2012年7月15日,侯某在其工作单位西安市某不动产骏驰绿地店值班,期间客户丛某来到该店内,称因购买二手房,需要填报契税优惠申请表逃避纳税,侯某遂答应帮忙为其办理。后侯某便联系到一私刻印章人员,私刻了假的“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房地产档案专用章”,盖在了丛某提供的西安市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上,使得丛某顺利逃避纳税,并非法收受丛某200元。经鉴定,侯某所私刻的“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房地产档案专用章”与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房地产档案专用章”不具有同一性。2012年8月15日,侯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缴获赃款200元。
      【法院裁判】:
       侯某私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判决如下:侯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伪造的公章一枚及赃款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2年12月26日
      【实务要点】: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