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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案中为何共同财产不能分配
作者:曲延波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7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曲某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30年,但在一起生活不过四年半,这些年来,我为家庭东奔西走、劳劳碌碌,我的薪金收入一直由被告把持,我的积蓄也由被告掌管.但披告贪图安逸,花费高,我近万元的收入仍不能满足被告的物质需求,被告在生活中对我也不尊重,对我母亲也不好,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离婚;二、判今被告从现住房搬出;三、捷达车一辆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原告要求我从住房搬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当支持,关干夏利汽车一辆,该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对其依法分割,我要求对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进行分割,另要求被告承担今后子女的生活费用4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1983年婚生一女,现为大学学生。近年来,原告因工作原因常与被告分居,夫妻缺乏沟通理解。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生活习柑双方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断忍化,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原、被告购买了捷达小轿车一辆,现该车由被告使用。原、被告在庭审中争议的位于本区住房一套,双方承认该房为单位所有,但均未向法庭提供该房屋的证明。被告另主张有股票,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自己有一次打开家中保险柜,发现家中有一张原告名下的80万元就把原件复印下来,观80万元已由原告取走,被告认定该8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存款,要求法院分割。原告承认自已名下曾有该80万元存款,但主张这80万元并非自已所有.而系朋友陈某暂放在自己处做生意用的,原告提供了陈某出具的书证及户籍证明函,陈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80万元取款回单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对陈某进行调查取证,陈某承认原告所述属实,并向法院出具了自己来北京取走80万元时的机票。交通银行收取80万元的现金解款单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近年来,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与被告分居,夫妻缺乏沟通理解,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生活习惯双方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婚生女现已成年,对其抚养事宜,本院不作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捷达车一辆,长期由被告使用,故归被告所有为宜,双方争议的住房未能提供证明,本院亦不予处理。被告主张有共同股票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80万元存款,属于巨额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系普通工作人员80万应有合法来源。原告提出该存款系朋友陈某暂放在其处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印证,而被告主张该80万元存款不能讲明存款来源,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对该80万元不以夫妻共同存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