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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家居装饰装修合同代理词
作者:曲延波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5日
装饰装修合同代理词
曲律师电话:18053145133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济南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许某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00元、工程款项2713 .6、实际损失10000元。基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为此,代理人从以下二个方面来阐述,本案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一、本案中,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应当适用《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理由是:《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其中未提到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也即装饰装修工程),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认定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从以上的法律概念的含义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之间是一种并列且互不包容的关系,同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两者在法律意义上和在实践中也并非一致,《建筑法》调整的对象是建筑工程,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区别于建筑工程,且不包括在建筑工程范围内,所以,装饰装修工程理所当然的不适用《建筑法》以及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更不能适用建筑法,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来认定,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就根本无效,这类规范中规定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提请合议庭注意的,这些规范相对与《合同法》上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而言,只能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这从《建筑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也可以得到证实,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所以,本案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充其量也只能说是违反了国家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法律责任,只能由行政机关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双方是自由意思表示,合议庭应当依法维护,保护交易的安全。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合同价款应当得到支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意见,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
                                                      代理人:曲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