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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装饰装修合同代理词
作者:曲延波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6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济南天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通过庭前阅卷,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是被上诉人XX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3)(总第35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本案到目前为止,双方签定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理由就是:一、被上诉人无故更换房屋钥匙,导致无法施工(被上诉人自认)。二、被上诉人另行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施工(1、庭审中上诉人申请法庭现场勘验被上诉人也已经自认2、在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照片六张,证明:2013.12.22日上诉人去涉案施工现场时发现被上诉人XX已委托他人施工事实。被上诉人以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上述照片并不能涉案房屋有其他施工队伍进行装修,其中一张照片可以显示客厅大门左侧承重柱子被破坏,导致钢筋外露。被上诉人对六张照片不予认可,又对其中一张认可显然自相矛盾,足以证明在2013.12.22日上诉人已经另行委托他人施工了)。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行使法定解除权,是对被上诉人另行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施工这种明示解除合同意思行为的确认。在合同履行期内,被上诉人另行委托他人装修施工的行为,已经以明示意思行为方式做出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先提出解除合同方应为被上诉人XX。其应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九、合同签定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在予以赔偿对方的规定支付违约金9200元。
二、 上诉人提交的“收条”能够认定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10000
在本案中,案外人刘XX于2013.12.25日给上诉人出具的收条清楚的表明刘XX已经收到上诉人支付中海A3122701室误工赔偿现金壹万元整。在济南的家居装修市场操作惯例都是由装修公司按照业主要求设计效果图,业主满意后商量合同具体条款并最终与业主签定合同,再由装修公司根据设计风格及施工要求聘请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有些没有开始施工的项目需要先预定下施工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其它装修项目未开工施工人员由于已经接了我们这单活,不可能再答应别的公司,现由于被上诉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的行为造成上诉人与约定好的施工人员,不能正常施工,农民工在外干活谋生,就是为了挣钱,临进年底,农民工也要带钱回家过年,耽误其在这段时间没有再另行答应其它公司聘请的损失,只能由上诉人支付其10000元误工损失(收条一份,署名:刘XX)。
本案中使用的补充条款是《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济南天汇装饰装修公司为履行合同必然要进行人力、物力方面的准备且已经进行了一部分施工;并且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完毕,济南天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存在着可得利益的收入。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的行为对其也造成了可得利益收入的损失。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曲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