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防止老年人再婚风险
作者:刘文娟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9日
来源:程娟娟律师 | 浏览405次 | 2015-04-09热点新闻摘要:为防“肥水外流”,立遗嘱将房产给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再立遗嘱将房产转赠: 2006年,74岁老人邱勇的老伴因病去世,邱勇独居,丧妻的邱勇一人独自生活,倍感孤独,便寻来两个女儿,商量着想重新找个老伴。可两个女儿却担心,父亲一旦结了婚,其名下的房产将不保。于是三人商量后,决定由邱勇立下一份遗嘱,自愿在过世后,将这套房屋赠给两个女儿。2012年6月,邱勇与成英登记结婚。邱勇和成英婚后不久,邱勇诊断为肺癌,两个女儿很少前来探望,更不愿花钱为他支付治疗费。病床上的邱勇作出了一个决定,当着医生、护士及病友的面,写下了一份遗嘱,表明愿将其名下房产以遗嘱的形式赠与妻子成英,两个女儿不得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并邀请了在场所有人签字作证。立了这份遗嘱一个月以后,邱勇因病去世。八旬老翁邱勇去世后,一双女儿凭着遗嘱拿走了继母手上的房产证,继母索要无果,又以另一张内容完全不同的遗嘱维权。日前,忠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作出判决,争议房屋归继母成英继承。私人律师解读:本案邱大爷的的两份自书遗嘱形式均合法,只是两个女儿出示的署名邱勇的遗嘱,早于其妻成英出示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以成英出示的第二份遗嘱作为遗产处理的依据。私人律师认为继母成英应继承邱大爷房屋。本案凸显老年人再婚问题及再婚后遗产继承问题。再婚,对于空巢老人来说,不光是心理上的慰藉,更是生活的现实需要。然而面对更为复杂的生活和身体情况,如何才能使他们放下情感顾虑,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享受晚年生活呢?就这个问题,私人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示老年人再婚应遵循以下“三不变游戏规则”:具体来说,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老年人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对包括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婚后生活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即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归属问题及婚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其他婚后财产归属等问题,必要时可以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中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老人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子女有义务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双方形成书面的约定对于老人再婚生活幸福可以有些保障。(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基于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是不变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对方子女无关。对于再婚老人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应以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排除双方子女继承的问题,或用遗嘱确定双方子女的继承权利。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另外,老年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从法律上看老人的部分权益是不能得到保障的,建议双方也应签订一份协议书,以明确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债权债务、必需的生活花销及共同生活后积累财产的归属、生病后医疗费用的支付等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