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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作者:杨华兴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7日
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本人已经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访【2017000045380”“访【2017000075028”就本信访事宜完成信访第一程序,现向贵处提交本信件,望认真合法处理。
本事宜所涉竹园地系本人(杨华兴,身份证号-------------------,籍贯上海嘉定)拥有产权的一块土地。该地块,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南区嘉定县人民政府)确认本人祖上对此拥有所有权;本人已经调取到相关材料。该地块,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未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一直为本人家庭拥有经营。该地块,邻接一块水域(河道),通过一条长约200米的村内道路与本人的宅基地私房相连。
马陆镇人民政府“访【2017000045380”“访【2017000075028”的答复意见书所述基本属于扯淡。“45380”答复意见书“如果能证明竹园地确实属于您”,显然试图否定本人对该地块的权利;确实有人主动打我电话,在我指责其行为时,其辩护“你不动产权属信息我们无权调取,所以不了解你对这块竹园地是否拥有权利”。两份答复意见书的中心思想非常明确,人民政府现在不知道你这个信访人是否该竹园地的权利人,即使确认是权利人,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要有关人员说了打过电话(通知权利人),人民政府就可以把你这个信访人的财产拿走,是否补偿如何补偿,人民政府说了算。
这是什么道理?这是什么行为?
本人在此严正声明:本人不仅对该竹园地拥有权利,还对与该竹园地邻接的其他不动产拥有权利!对于不动产的任何权属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治的要求;本人从不放弃这类权利!“打电话”不是法律行为的当然形式,否则,电信诈骗犯实施诈骗行为非常轻松,“你把银行卡上的钱打到我的卡上”,受害人的钱就是诈骗犯的了,一个电话搞定;肯定返还,但啥时返还、返还多少无可奉告。
为正视听,尚需明确:201746日前,人民政府没有人打电话给本信访人,说要把我的竹园地拿走。
 
现向贵处提出以下信访问题:人民政府要开挖河道挖去我祖上传下来的竹园地事宜,开挖河道有何依据?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为什么在201746日前不通知本信访人,不与本信访人签署相关协议?到此时,是否补办了相关手续,是否想通了要与本信访人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
 
信访人:杨华兴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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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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