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续“傲宇律师来解析:网约拼车遇事故受伤,平台究竟该不该担责?”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7日
续“傲宇律师来解析:网约拼车遇事故受伤,平台究竟该不该担责?”
你打过滴滴吗?无论是快车、顺风车还是专车,滴滴都以便捷、便宜这两大优势强势入住了我们的生活。但是有关滴滴是否非法营运这件事上,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使用滴滴软件打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谁来赔偿?
昆明市5月中旬起查扣的274辆非法营运车辆中八成是滴滴私家车;辽阳市运管处出动执法人员20人静态蹲点跟踪、动态便装取证等方式,截获5辆滴滴私家车;东莞市严打非法营运,私家车或吃10万罚款;莆田市严查非法营运车辆,有司机刚接第一单就栽了......使用滴滴打车的人越来越多,私家车使用滴滴进行营运这件事情是否合法抛开不讲,我们应该冷静下来想想生命安全的保障问题。
今天傲宇律师给大家谈谈专车这一典型模式,这种模式和上期讲到的其他三种模式有什么不同?
这种模式是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责任承担方也较为复杂,滴滴平台(过错责任,并对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过错责任)、司机(过错责任),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那么滴滴专车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是否还应当有其他自身履行的责任?
傲宇律师解析:
滴滴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构建了专车模式,要对专车有严格准入标准,要求“驾驶员具备三年以上驾龄并通过驾驶技术考核”,
私家车使用滴滴软件进行非法营运,乘客明知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的,乘客有无责任?
傲宇律师解析:
①乘客应明确认识到私家车从事的营运为非法行为;
②乘客应认识到私家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安全性能无保障,事故风险会增加。
乘客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滴滴打车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处境之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所以使用第打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私家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
傲宇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使用滴滴变更车辆用途的,且没有尽到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
傲宇律师建议滴滴车主提前到保险公司变更车辆用途。否则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建议广大出行人员,使用正规出租车。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