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述坚,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田县看守所医疗室医生,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2018年9月11日经三明市公安局审批,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职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述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池、代理检察员吴同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述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方述坚被借调至大田县看守所从事日常巡诊、收押体检等警务辅助工作,协助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述坚在大田县看守所履行职务期间,利用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巡诊、协助监管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多次单独将患病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林某3从监室提押至大田县看守所医疗室治疗,而后又违反看守所禁止性规定,擅自多次将林某3书写的带有大量案件信息、串供内容以逃避刑事处罚的书信带离监管区域,并在大田县看守所门口电话联系林某3女婿陈某1后将信件交给陈。
林某3亲友陈某1、林某1、林某2等人亦多次通过被告人方述坚将书信传递给林某3,方述坚并收取林某3亲友给予的烟、酒、购物卡等财物。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方述坚在林某3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再次被刑事拘留后,自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后接受大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大田县公安局在方述坚处暂扣人民币5000元。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方述坚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方述坚具有自首等的情节,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方述坚予以惩处。
被告人方述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系初犯,且未造成重大影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方述坚原系大田县奇韬镇卫生院医师被借调至大田县看守所从事日常巡诊、收押体检等警务辅助工作,协助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述坚在大田县看守所履行职务期间,利用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巡诊、协助监管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多次单独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林某3从监室提押至大田县看守所医疗室治疗,而后又违反看守所禁止性规定,擅自多次将林某3书写的七封书信带离监管区域,其中有三封书信涉及案件信息以逃避刑事处罚为目的串供内容,并在大田县看守所门口电话联系林某3女婿陈某1后,将信件交给陈某1。林某3的亲友陈某1、林某1、林某2等人亦多次通过被告人方述坚将书信传递给林某3,方述坚收取林某3亲友给予的烟、酒、购物卡等财物。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方述坚在林某3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再次被刑事拘留后,自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后接受大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方述坚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8年4月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认定以林某3为首该犯罪集团符合恶势力特征;2018年4月8日,大田县公安局在陈某1处扣押书信等物品;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方述坚亲属向本院退出赃物(烟、酒、购物卡等)折价款计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述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3、陈某1、林某2、陈某2、林某1、陈某3、章某、李某、蒋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证明、关于解除文职人员方述坚借调关系的函、关于县看守所机构性质的函、大田县公安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关于借调方述坚的函、中共大田县委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工资花名册、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看守所岗位职责、看守所执法细则、大田县看守所关于工作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福建省公安机关九个严禁、巡诊记录、书信复印件、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关于建议变更被告人林某3强制措施的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方述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述坚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巡诊、协助监管的职务便利,多次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通风报信、串供提供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述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方述坚退出赃款和悔罪表现的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方述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方述坚退出的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长许剑萍
审判员郑传艳
人民陪审员陈源发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孙事勇
原载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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