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用私家车在空暇时间兼职跑滴滴,但没有变更“非营运车辆”的性质,投保时也未告知保险公司,结果在一次接单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小王2000元。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我是2017年年初买的车,大概隔了几个月就开始兼职接一些滴滴的单子,但车辆的使用性质一直没变更。”据小王陈述,2018年1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过当时并没有将跑滴滴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向小王出具的几份保险单上,使用性质均注明为“家庭自用汽车”,重要提示栏中也载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小王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不慎撞到路中花坛,造成车辆和花坛损坏。交警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景观花岗岩侧石及草坪损失3000元。随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车辆损失5.2万元,施救费1000元,第三方物损3000元,共计5.6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事发后曾对事故车辆进行调查显示,该车作为开网约车的营运车辆,并没有变更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也未通知被告,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庭审中,原告小王陈述事故发生时他并未接单,车上没有客人。“我是顺路回家途中打开滴滴软件,大概11点多接了第一个单子,总共进来大概有三单,后来忘关软件了,一点左右出了事故,就打电话给后面的乘客说取消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即原告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物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相关损失为3000元,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在事发接到报案后未对此部分进行定损,也未有其他证据推翻上述金额,所以对该损失金额予以确认。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就上述物损赔偿2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5.2万元、上述物损剩余的1000元及施救费1000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但根据调查发现的原告滴滴软件当日行程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并收取了费用。原告的上述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其应当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其在被告处投保前即已进行兼职滴滴营运,其投保时也未告知被告。
“事发时原告虽然未接到单子,但根据调查情况及其陈述,其当天至事发时甚至事发后的一段时间都未关闭滴滴软件停止接单。”
承办人指出,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原告结束一个网约车订单及接下一个订单期间,其从事网约车行为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原载 刑事法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