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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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许可(审批)机关及证件
| 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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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文件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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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供水经营、饮用水供水单位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资质证书
| 《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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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内、跨省供电企业
|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省内)《供电营业许可证》、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跨省)《供电营业许可证》
| 《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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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设区的人民政府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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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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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 国务院、省级邮政部门批准文件
| 《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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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
| 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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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性通用航 空
| 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 《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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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用机场、国际机场设立
| 国务院民航总局颁发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1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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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储蓄机构)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金融许可证》
|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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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银监会管辖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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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试点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 省经信委批件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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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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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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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 《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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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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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保险专业(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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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除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以外的交易场所
| 省政府批准文件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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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典当行设立及变更
| 省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典当经营许可证》》、县级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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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
| 省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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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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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旅行社设立
| 省以上旅游部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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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业中介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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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设立认证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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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 江苏省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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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设立文物商店
| 省级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件
| 《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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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 省级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批件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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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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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司法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部门颁发许可证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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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无线电台设立
|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电台执照
| 《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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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 批准证书及各级商务部门批件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服务贸易领域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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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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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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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许可(审批)机关及证件
| 设定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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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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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农作物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除外)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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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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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兽药生产、经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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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动物养殖、隔离、屠宰加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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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动物诊疗
|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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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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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 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驯养繁殖许可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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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药生产
| 省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证书,涉及危化学品生产的,还需提交危化品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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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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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变更登记
|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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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煤炭生产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件
| 《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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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电力施工(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 江苏省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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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城镇燃气经营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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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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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出租车经营
| 县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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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 交通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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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港口经营(包括港口理货)
| 港口行政管理机关《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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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批件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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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道路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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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 《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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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通用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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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 省级以上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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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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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 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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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农业机械维修
| 县级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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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卫生、医疗、食品、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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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 《药品管理法》
| 可采取分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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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食品生产加工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 可采取分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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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食品流通经营、保健食品经营
|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件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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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食盐生产、碘盐加工;食盐批发、食盐的托运或自运;工业盐销售(不含零售)
| 盐业主管部门《制盐许可证》、食盐生产批准文件、《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工业盐销售(不含零售)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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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餐饮服务经营
|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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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 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可采取分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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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邮政、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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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基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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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快递业务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
| 邮政部门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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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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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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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出版和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制作、发行、销售单位设立及变更、印刷品印刷
|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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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电影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
| 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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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经营
| 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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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文化、体育、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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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
| 文化、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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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文艺表演、演出
| 文化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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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公共场所经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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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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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共安全、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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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旅店业;刻字印章业;保安服务、培训公司;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弩的制造、销售
| 公安部门批件
| 《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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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拆船;化工项目经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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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I类放射源和I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其他放射性产品
|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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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商务服务、国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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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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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批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4部门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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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 《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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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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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免税商店
| 海关总署批件
| 《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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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 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书、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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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劳务派遣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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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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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
| 省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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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粮食收购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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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棉花收购、加工(皮棉经营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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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公墓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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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法律没有明确证照关系的许可项目和专营专卖、指定经营项目,未纳入该目录,依据泰政发[2013]89号文件规定,实施“先照后证”。 2、国家公布取消和明确“先照后证”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及时从该目录清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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