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深圳产假新规定 20161010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1日
2016年9月29日,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10月10日,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的天数为:1、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2、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3、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