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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董事长怠于履行职务的救济
作者:颜怀玉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1日
董事长怠于履行职务的救济
        作者  颜怀玉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法对董事长的权力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董事长的权力过于强大,董事会虚化,使得公司法安排的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制度名存实亡,董事长行使职务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公司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害,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权力过分集中也带来了公司运作不够稳定持久等诸多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的职务,包括:一、招集董事会会议;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副董事长的职务是协助董事长工作。并明确了对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救济途径,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董事长实际上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如长期重病住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出于主观因素,可以履行职务但实际不履行的情形。若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则副董事长取得了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法定权力。这一权力董事长无权进行干预或者加以限制。若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防止出现因董事长职务无人行使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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