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职业。从这一个角度来说,律师不应该将自己的感情带到案件中。也就是说,律师办案过程中不应该带有自己的感情,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参入自己的感情太多往往会影响效果。但是,律师毕竟脱不了人的本性,对事物总会作出一定的情感反应。而且当事人也希望律师参入案件中来,带着感情为其服务。这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且有矛盾之处,如何处理,需要律师在工作中作出相应的选择。下面结合自己的经验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这个问题不能简单选择,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应适度地做到最好。完全不参与案件中,说明你没有真正用心,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你必须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用心去做,当然会参与到案件中,影响你的情感。但是,如果参与的太深,就会被案件左右,情感会使你的执业能力大打折扣,案件处理结果就不一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所以,只能选择中路,根据案件特点掌握参与的程度,既让当事人认可你,又能在适当时作出理情的判断。
其次,如何把握这个度是问题的关键,笼统在看,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应适当多参与一些,非身份关系的可以少参与一些。从当事人类别来看,如果是女当事人,应适当多参与一些,男当事人可以少参与一些;自然人当事人应多参与一些,法人当事人可少参与一些;弱势当事人应多参与一些,强势当事人可以少参与一些。从案件地域来看,大城市的案件可以少参与一些,小地方的案件应适当多参与一些。深入细致地看,这个问题其实也和法官判案一样,是一个自由心证、内心确认的问题。所谓的参与多一些就是让当事人确信你是真用心为他办案的,是向着他的。具体案件程度就不同了。所谓不能太深入了,就是以不影响自己执业能力为准。其中的程度和做法,只有根据个案,凭自己内心的评价进行决定。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个度把握不好,会给律师执业带来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常出现案件结束后当事人找律师毛病的事。虽然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较多,但律师没有适度将情感参入案中却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原因。你所说的当事人根本从内心里就不认可,你对结果的分析和判断当事人也不认可。这就说明你没有用心去做事。在中国,我们绝不能希望用太多的程序来保护自己,只有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的认可,你才可以游刃有余,案件才能办好。当然,也出现过律师参入过深,最终将自己也赔了进去,不仅仅体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理制,与法官死磕,其实结果是影响法官对案件的不公正判决。更甚的是出现了与当事人特殊的关系,使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如律师与当事人产生了异性情感,结果案件再无法进行下去,只能另请律师。
总之,律师办案中用语中性化和情感化直接体现了律师参与案件程度的深度,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时刻注意把握好这个度,适时恰当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