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姗姗来迟的救护车
作者:池万浩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20岁的大一女生处于生命危急时刻,但多次呼叫的救护车却姗姗来迟,还未到医院就伤重不治身亡,由此引发家长强烈的质疑。那么,急救中心在派车救援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延误的情形即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那么该过错与伤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急救中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大学生返校遭遇车祸
救护车一小时后到达
2016年2月23日,正月十六,寒假过后迎来了新的一学期开学季。江苏启东市民陈女士驾车送正在苏州某大学读大一的女儿晓娴去开学。当天13时20分左右,陈女士驾车由北向南途径苏通大桥的桥面时,所驾车的前部撞上了赵某所驾同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员晓娴颅脑损伤。
陈女士见晓娴满脸是血,呼吸也开始困难,当场吓晕了过去。13时36分,被陈女士轿车追尾的赵某见车上两人均昏迷不醒,赶紧拨打了南通市急救中心的报案电话。
急救中心随即与“110”核实情况,“110”称未接到该手机号的报警电话,请急救中心与报警人再核实一下。从13时39分始,急救中心连续多次拨打上述报案的手机号,均提示该机已停机(后经核实,赵某的手机因欠费只能拨打120、110等特殊号码)。13时47分,南通市急救中心接到案涉事故处警交警的电话,称需要安排一部救护车。
13时52分,南通市急救中心再次接到案涉事故处警交警电话,询问救护车是否已经派出并要求速度快一点。南通市急救中心告知报案交警,离事故现场最近的竹行分站救护车出车了。
13时47分至14时期间,南通市急救中心又接到多起其他急救报案电话,导致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通讯调度指挥系统的两条通信通道长时间被占用,无法与瑞慈分站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14时,南通市急救中心调度员使用个人的手机与瑞慈分站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随后瑞慈分站派出救护车。因应急通道堵车,并有其他事故导致路面拥堵,车辆行驶缓慢,后经警车开道,救护车于14时27分到达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随车救护人员首先对伤者晓娴进行了检查,发现她已经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颈部出血、下颌式呼吸,立即采取了吸氧、补液、止血等急救措施,并将她抬上车,迅速送到瑞慈医院,经抢救无呼吸和心跳。2016年2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对晓娴的死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为晓娴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父母怒告急救站
法院二审获赔五万元
陈女士夫妇认为,南通市急救中心延误派出救护车,严重耽误了救护时间,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遂将其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赔偿8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纵观整个急救过程,虽因客观因素导致急救时间比正常时间长,但南通市急救中心并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陈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陈女士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自接到报案电话后用了24分钟时间方才派车,派车时间明显超出正常情况下应当派车的时间,应当认定南通市急救中心存在延误派车的情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关于被告延误派车的过错与晓娴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延误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晓娴经诊断为院前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中明确为交通事故导致颅骨损伤死亡。原告未就晓娴死亡与延误抢救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尸体检验;其次,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肯定晓娴死亡与急救延误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可以肯定南通市急救中心延误抢救时间,客观上降低了晓娴抢救成功的机会。延误抢救时间虽然不必然导致死亡,但势必会降低抢救成功的几率;第三,死者虽然被延误了抢救时间,减少了救治机会,但基于晓娴重伤的情况,其抢救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急救病历看,晓娴当时已昏迷,下颌式呼吸,瞳孔不对称,对光反射迟钝,本身处于濒死状态,到瑞慈医院已无呼吸心跳,无血压,诊断为院前死亡,只能行心肺复苏,无机会行头颅影像检查以明确具体损伤部位及严重程度,只能推测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中受害者如果受伤严重,即便及时就医也并不一定能抢救成功。晓娴从事故发生到死亡时间短,即使及时送医,还要检查明确损伤性质,做手术准备,救治成功可能性微乎其微。
南通中院还认为,生命的可贵性在于其仅有一次,国家制定了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生命、健康权利,是为了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等权利受到危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助,这也是社会以人为本理念的彰显。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考虑到急救中心过错与晓娴死亡有极小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急救中心均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以表示对死者生命的尊重、对生者精神的抚慰、以及期待于急救中心在以后工作中以本案为教训,进一步改善相关工作机制。
2017年6月13日,南通中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市急救中心酌情判决赔偿原告5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过错,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南通市急救中心承担。
法官案后释法提建议
急救中心管理要加强
南通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罗勇介绍说,作为院前救治职能的承担者,南通市急救中心为院前急救工作提供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信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等工作。南通市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能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本案中,南通市急救中心在13点36分接到报案电话后并未直接派车,而是先与“110”核实有无事故报警,沟通的过程用了16分钟,已超出正常的合理期间,其当时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如先派车后沟通以减少病员的等待时间。
罗勇说,急救中心要把“敬畏生命”放在首要的位置,不要因为自身的问题,而让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急救中心的主管部门要对救护车迟到问题引起重视,一旦出现救护车迟到导致人员死亡的事件,应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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