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车辆转借出事故,谁来买单?
作者:李云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3日
“司机”没有驾驶证,却逞能借用别人车辆开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车连环相撞后,又撞伤路人。经查,该肇事车辆也没有投保。那么,谁该为这场事故埋单呢?
基本案情
李强是一个平时喜欢在朋友圈里炫耀的人。没有驾驶执照的他为了在女朋友的朋友面前显得体面一些,在一次出去玩的时候,找到自己的好哥们儿曾凡,表明想借用他的车出去兜风。曾凡二话没说就把车借给了李强。
2014年1月12日,李强驾驶曾凡的车在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路口与等信号灯的甲车相撞,致使甲车又与乙车相撞,最后撞上了路人陈彩霞。最终,乙车的司机和陈彩霞都不同程度地受伤,两人被当场送往医院。经诊断,陈彩霞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九、十级伤残。
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李强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王晓名下,并且车辆未投交强险,是王晓把车辆借给了曾凡,由曾凡一直实际控制,并且曾凡也没有驾驶证。甲车、乙车分别在安保保险公司和豫商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陈彩霞出院后,多次找李强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彩霞将李强、曾凡、王晓、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在案件的审理中,原告陈彩霞认为,李强、曾凡、王晓、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都应当为自己的损失负相应责任。对此,被告曾凡则认为,该车是自己从王晓处买来的而非借来的,然后又借给了李强,事故发生时开车的是李强,并不是自己,因此不需要对事故负责。
安保保险公司称,甲车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保险赔偿金中应当保留另一受害人的份额,按照交强险相关条款的约定,该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
判决结果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无证驾驶车辆与其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致使陈彩霞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曾凡的实际控制之下,其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的李强驾驶,存在过错,应与李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曾凡称肇事车辆系其自被告王晓处购买,其虽然向法院提供有购车协议,但因该协议系复印件,并且被告王晓未到庭质证,原告陈彩霞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王晓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借与无驾驶资格的曾凡实际控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李强、曾凡、王晓共同赔偿陈彩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各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彩霞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
综合分析
对于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争议,本案的主审法官朱新强作出了解析。
首先,实施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等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并且,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本案中,作为甲车和乙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安保保险公司和豫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那么明明是别人开车出的事故,为什么最后车主也要埋单?朱新强解释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车主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案中,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脱保”状态,虽然不是王晓本人驾驶,但其借给无证的曾凡控制,曾凡又借给无证的李强驾驶,故两人应先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由此可见,在车辆未投保或者驾驶人无证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轻易出借给他人,一旦发生车祸,车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