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纠纷
作者:李伟锋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3日
原告方某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回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力,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客车车辆段检修车间工人。(系被告之妹)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晓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锋、王庆响、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好。自2008年原告就一人前往郑州打工至今,双方分居已有6年有余。在此期间,双方互不见面,互不联系。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与原告结婚前长期同居,感情非常好。2008年是原告自行离开,但其2010年原告又回来了双方还在一起。2012年原告又离开了,但是双方一直联系,只是最近半年因为找不到原告才没有联系。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其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搬出另住,并于2014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被告吸毒及家庭暴力一节,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愿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应加强沟通,促进互相理解,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原告称被告吸毒及家庭暴力一节,未能向本院举证,该节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詹晓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