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认定李X两次参与盗窃,检察院以李X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我依法为李X辩护,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分判决 .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X是某中学学生,曾两次参与刑满释放人员普XX等多人实施盗窃,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3日,该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依法出庭为李X辩护。
【辩护律师】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李X辩护。
【核心辩护意见】可以免除对李X的刑法处罚。
【辩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分。
由于法院判决免于对李X的刑事处分,李某免除了牢狱之灾,继续回校读书学习。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