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段某(化名,下同)、杨某(化名,下同)二人从大理白族自治州乘车来到楚雄彝族自治州,在楚雄市三家塘客运站附近寻找诈骗目标,先由被告人段某以要兑换1953年版一分钱纸币问路为由,上前与被害人邓某某(化名,下同)搭话,由被告人杨某冒充买主,让被害人邓某某以帮忙购买1953年版纸币获利为诱饵,诈骗被害人邓某某现金40550元及金立手机一部,后两名被告人在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过物价部门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共计价值41300元。因涉嫌诈骗,2月21日,被告人段某、杨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段某辩护。
【核心辩护意见】可以判处缓刑。
【辩护结果】:6月13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为法院判处缓刑,段某免除了牢狱之灾,回到家乡大理。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