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与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贩卖枪支、弹药的其它6名犯罪嫌疑人同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以黄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与其它涉嫌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贩卖枪支、弹药的其它6名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宜同一案起诉辩护,两级检察院两次分案,最后,市检察院做出以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1人单独犯罪起诉的决定,法院做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
【案情简介】黄某(化名,下同),云南省姚安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人艾可生律师】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及时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到看守所会见了黄某,向黄某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
【艾可生律师辩护过程和结果】5月10日,我向楚雄市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5月11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黄某。
黄某被批捕后,公安机关仍然以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10月14日以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与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的王某某(化名,下同),贩卖毒品、贩卖枪支、弹药的杨某某(化名,下同)等等其它6名犯罪嫌疑人同一案移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我到检察院复印了案件材料,经过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特别重大,把案件呈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我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与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贩卖枪支、弹药的其它6名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宜与其它涉嫌重大犯罪的6名嫌疑人同一案起诉,建议做出分案处理的辩护意见。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两次把案件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楚雄市公安局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仍然以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与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贩卖枪支、弹药的其它6名犯罪嫌疑人同一案移送移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补充侦查材料),坚持指出: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确切证据,黄某的行为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其它犯罪,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与其它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没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与他们合并起诉,不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容易造成冤案、错案,建议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改变公安局拟定的罪名和分案审查起诉的决定的辩护意见(我的法律意见书分3个方面14个点对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述,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了分案处理的决定,但是,没有改变楚雄市公安局拟定的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把黄某与其它两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一并分出,指定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至此,案件虽有重大进展,但是,与辩护人的主张仍然有一定差距。案件移交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后,我再次向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我的法律意见书分3个方面12个点对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述)。再次指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不宜与没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涉嫌贩卖毒品的其它2人合并起诉,建议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黄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再一次分案审查起诉的决定。
次年2月20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单独以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18日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要求雄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辩护人从两个方面分8个点为黄某作了辩护,次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判决书生效后第14天,黄某走出了看守所,回家与家人团聚。
【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