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出租方的责任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17日
2010年2月3日凌晨7时24分,刘某和朋友驾驶陕2***(是刘某从西安某某车辆租赁公司租的车)从渭南塬上下来时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经查刘某现年17岁,没有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做出认定:刘某付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本案出租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认为:根据《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西安某某车辆租赁公司和刘某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提示,本案中车辆租赁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说是明知刘某无驾驶证,还将车出租,有明显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