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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毒品真实案例2016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渭南市毒品真实案例2016
    ---杜凯律师
   
【案例】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612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279日出生,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46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127日刑满释放。20151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97日出生,生于广东省某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1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女,198683日出生,生于陕西省临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61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65日刑满释放。201511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额为741克)
    
二 、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额为735克)
     三 、被告人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额为30.5克)
   
【杜凯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起点
具体情节
起刑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
 
 
 
7年至8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
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的
 
确定基准刑表格。毒品犯罪是“数量加情节犯”。在确定基准刑是,要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
                   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调节基准刑
调节情节
调节幅度
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毒品再犯
受雇运输毒品的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大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后,不是很明确到底能判几年,那么大家看上面的案例被告人康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5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应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量刑起点在7年到8年,在根据被告人有无从轻或减轻情节确定最后量刑,如果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不能减少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院的判决量刑是合适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于其中某一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其它理由,是可以依法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