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陕西省某某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公司)城建了**华帝大厦,在该楼还未完全完工的情况下,第一公司将部分房子的钥匙交给了房主,之后部分房主就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王某是该楼503的业主,7月份开始和*天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装修相关事宜,*天装修公司派张某等人对王某房子进行装修,张某在上楼时被楼道上未完工的钢筋绊倒,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张某将第一公司、王某、*天装修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
本案中张某和*天装修公司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公司应对城建的房屋的施工和安全负责,在未完工,经验收单位验收的情况下,将钥匙交给业主,容许业主装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发生的事故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业主,知道房屋未完工,存在安全隐患,让他人为自己装修,错在一定的过错。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楼部分设施未完工,存在安全隐患,在上下楼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对自己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第一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天装修公司承担40%的责任,张某承担5%的责任,王某承担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