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 |
旧保险法 |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