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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贷行为效力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18日
借贷行为效力
                                           杜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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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可以借贷。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施行),只要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企业之间是不允许借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或拆借资金是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对于出借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其约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