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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查阅医院的病历资料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3日

如何查阅医院的病历资料
---杜凯律师 15389605166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方式。
首先,申请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请求。
其次,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能证明其与患者之间特定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再次,申请人应当支付复印所需的工本费。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在场的前提下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且经申请人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印记,以证明复本与原件相符。
至于患者行使该项权利的期限,并不限于医患关系的存续期间。即使医患关系已经结束,患者仍然有权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之前的病历资料。但是,《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保存期限分别为15年和30年;由此推断,患者请求查阅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时间,不得晚于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15年和30年。至于医疗机构获悉患者的要求后、向其提供病历资料的期限,应当以合理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