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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协议离婚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5日
协议离婚应注意的问题
                                  生活中,当夫妻双方感情走到了尽头,想要结束一段婚姻,协议离婚无疑是最好的方法,因为协议离婚比较经济、快捷、保密性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协议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即可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10分钟就可以办好),从而从法律上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并不是每个想协议离婚的人都能协议离婚,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防止为了协议离婚而无原则损害自己的利益。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比如女方因为男方有外遇而对生活绝望,想尽快离婚,只要求孩子归女方抚养。这时男方抓住了女方这种心理。要求将全部或大部分房子,车,存款归男方所有(理由为这些钱是男方赚的),女方如不同意以上要求,男方就不同意离婚。有些女方就签订了这样的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之后,后悔不已,咨询律师想要分婚内财产。杜凯律师提醒,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办法,不可取。一定要在协议时想清楚,最好咨询懂法律的亲朋好友后办理。
、防止对方假借协议之名而拖延时间
现实中存在,一方并不想离婚,或想得到更多财产而没有证据和理由,或者想隐藏、转移财产没有时间。这时先稳住对方,假协议离婚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防止对方在协议过程中取证
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收集,如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夫妻出钱购买,这时要证明是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很困难的;再比如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也很难收集。所以,当事人可能会假意协议,通过签订书面材料或者录音的方式收集对其有利而尚未被掌握的证据,尤其是以上两种情形的证据。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更不要轻易签署书面材料。
、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虚假承诺
对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做出让当事人看起来非常合适的“让步”,但这种承诺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口头承诺给补偿30万;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其根本无法兑现承诺。
、通过协议掩盖转移财产之实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或隐藏之后,企图通过协议将该违法行为合法化(转移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是要追回的),约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等。此时,在协议中应当加上一句: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则放弃应得份额。
、混淆离婚协议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并非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没有离婚,该协议当然无效。但是,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证明。(现实中,当事人有一种误解,认为离婚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生效)。
、离婚协议书形式要件残缺
离婚协议一般包括:标题、抬头、正文、签字页、日期等。其中,抬头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正文和签字是必备要件,不能缺失。
、离婚协议书实质要件缺失
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子女抚养问题约定、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生效时间、签字及日期。这些内容一般为婚姻登记机关所明确要求。
、涉及人身的约定可能无效
一般情况下,涉及人身但不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该约定有效;反之协议无效,比如约定对方不能再婚,再婚后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涉外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场
涉外协议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如果离婚协议用于国外离婚,注意要求起草协议的律师将协议翻译成英文版
   【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注意问题】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首先要查询一下所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每个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不一,这一点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站进行查询。所需的证件也可以一并询问,以防止到时因为少带某一样证件而白跑一趟,这一点对于涉外离婚登记尤为重要。下面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带的证件和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