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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渭南市亲子鉴定的程序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0日
           渭南市亲子鉴定的程序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一般的鉴定需要父亲、 母亲、孩子三人都参加鉴定,因为三联体鉴定较单亲鉴定有更高的精确率,往往可以达到 99.999999% 或则更高。 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当初医院抱错、 出生时弄错等等情况。 但医院按国际标准的str16位点的检测标准只有两个人参与时也完全能判断其亲缘关系.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该批复涉及的原则大体包括:
  1、当事人自愿原则。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否亲子鉴定,是公民对人身权的一种处分;亲子鉴定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人们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对双方自愿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允许。
  2、从严掌握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应从有利于建设和睦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面出发,从严掌握。
  3、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4、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举证妨碍: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拒绝提出,使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案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妨碍举证方应承受不利推定。
  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完全是享受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如果亲子鉴定结论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的被拒绝必然对其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要求鉴定者通过拒绝鉴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被要求鉴定者拒绝亲子鉴定,不一定必然产生上述结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判决不利于被鉴定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