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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回 避 申 请 书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0日
   
 
申请人:渭南某某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法官**、刘**、唐**回避,对本案更换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在渭南某某运输公司上诉方某某、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为上诉人。现依法申请贵院法官王**、刘**、唐**回避本案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1、该合议庭组织未依法通知我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56条之规定,没有在庭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经贵院一名王法官(其自称)电话(其电话号码为15*********通知,我方代理人于2013981500公开始参加了贵院第二审判庭的开庭,当时审判席上只有审判长一人(我不知其姓名)主持法庭调查,一直到庭审结束,该法官也未向我们交待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具体姓名。
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规定:“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我方当事人到现在也不知道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何名,代理人也不知道,只知道坐在审判长位置的是王法官。
2、没有对证据组织质证违法。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而今天庭审审判长并没有将我方提供的4份新证据交由对方质证违法,这4份证据均与本案有密切关系,与我方的上诉状内容紧密相连,并不是无关联性。
3、本案二审不开庭审理违法。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本案案情复杂,在现实中极少发生,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4、二审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权违法。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审审判长在今天并未告知我方相关人员名单,也未告知回避权。
5、法庭调查使用方言不当,我方代理人听不懂审判长及对方代理人的快速发言,为公正起见,建议审判法官尽量使用普通话对本案重新公开开庭审理。
6、我方代理人当庭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未及时给予下到裁定违法。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鉴于审判法官的法庭上及庭前种种程序违法表现,我方认为由其组成的合议庭有倾向性表现,该合议庭有可能不能公正处理本案,我方要求合议庭回避本案审理,对本案更换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