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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理词交通事故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1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医疗费  230012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在渭南某某医院的门诊票据及某某骨科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发票都是本案受害人刘某某事发时真实的看病花费,被告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误工费26000元。
 本案受害人刘某某事发时就是从家里去渭南干活的路上出的事,其本人常年在渭南从事建筑类工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六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四)残疾赔偿金86890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伤残赔偿金173780/年×20年×50%=86890元;
(五)伤残辅助器具费 214800
35800元/次×6=214800
(六)维修保养费30430元,根据《陕西中金法鉴定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每年的维修保养费为5%
35800元/次×5%=1790
1790元/年×17=30430
    (七)伤残鉴定费2200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2200元。
(八)营养费,根据本案受害人刘某某的病情,其在第四军医大学做腿部手术花费医疗费用20万多元,严重伤害受害人身体,根据手术情况需要加强营养。
55天×30元/天=1650
(九)交通费2700元,受害人受伤程度严重,在渭南市,西安市雇车看病,花费的交通费合法合理,应得到支持,请法庭根据看病情况认定。
并承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5500元。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应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