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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效力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1日

公司内部单方调岗通知的效力
---杜凯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在现如今的很多公司因发展需要,都会在一年的发展中对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这种公司的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杜凯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是调整的工作岗位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就是必须符合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款均有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规定。但三款规定的调岗情形不尽相同。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既然是安排,则无需与劳动者协商,应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况,但此时应满足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条件。第二款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选择性的规定,既可以培训,也可以调岗。此处的调岗,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第三款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变更劳动合同当然包括变更工作岗位,但此时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也就是说此时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调岗,未经协商一致的调岗应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据上述法条,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同样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将面临违法调岗的不利后果。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应与条件服从调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作岗位显然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应为违法行为。
所以杜凯律师认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能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尽量召开会议,或竞聘上岗,听取劳动者意见,然后确定工作岗位。
(2)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单位应当将调整工作岗位写进平时的单位规章制度中,这样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中就有章可循。
(4)充分合理性方面的要求,企业对员工调岗调薪要有充分合理性。企业应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不同的薪酬制度,如果企业有针对岗位制定的薪酬制度,每个岗位预先制定大致的薪酬区间,企业将在随岗后的调薪具有比较充分的合理性。
(5)企业调岗调薪程序的要求,应书面通知员工。
(6)要保存相关做出调岗调薪的证据。对于调岗中牵涉的各类资料均应认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因业绩不好,被认为不胜任原岗位的员工,因为这是以后可能发生的解除合同所需之重要依据。张仁藏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作过程中保存相关证据,这对用人单位在调岗或辞退员工的工作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订立劳动合同后变更的进一步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