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医疗纠纷如何起诉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1日
医疗纠纷如何起诉
---杜凯律师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
现实情况一、现如今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判决医疗纠纷中适用的法律规定不统一。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判决的结果会有何不同。
杜凯律师分析,现如今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新的规则原则和体系,强化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举证,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
之前的情况为: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医疗纠纷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要确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补偿标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经济补偿相对较少。因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往往以侵权纠纷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例中普通存在的问题。所谓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经济赔偿,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对较高。因此,医方与患方向法院提出的鉴定申请及赔偿标准都不同。法院到底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两个鉴定都进行,是目前审判实务急需解决的问题。杜凯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医院方提出才能直接做,患者家属提出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医疗过错鉴定要求的条件高。杜凯律师认为,医患双方应先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患方对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则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进行两个鉴定后鉴定结果出现冲突,法院难以抉择的情形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审判结果的统一。
【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侵权法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因此,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要旨,必须明确其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存在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或懈怠,造成患者损害,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当中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其责任基础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执行职务。因此,医疗机构不得以“无选人不当之过错”或“已尽监督职责”为由推卸责任。
对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亦即只要医务人员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即推定其具有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过错并非是指医务人员取得患者同意后实施医疗行为时的过错,而是医务人员违反知情同意规则本身,就表明其具有过错。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归责原则可能存在一定的解释争议。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亦即:无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只要患者能够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于归责原则问题实际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调的是被侵权人的求偿路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因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比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笔者以为,虽然前一种解释更有利于患者及时获得救济,但后一种解释更加符合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