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征地拆迁的程序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征地拆迁的程序
---杜凯律师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为国有,并对所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物进行拆迁补偿,对集体土地上所负担的农村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的行政行为。这是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用以协调社会成员个体和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重新分配土地资源。国家在分配土地资源的同时,必须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合理的补偿,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征地程序】
一 、征收方案的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征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二、征收材料的上报
由市、县人民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三、上级部门对于征地的批准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申请
四、征地公告的发布
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并告知征地相对人或相关权利人,凡在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补偿范围之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五、听取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宗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公告的内容听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及其他征地相关人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六、妥善处理异议
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七、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查勘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确认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性质、规格等,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八、拟订“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向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报批。
九、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交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利凭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范围、数额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的结果为准。
十一、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