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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名贷款相关问题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借名贷款相关问题
---杜凯律师
现实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借名借款的情况比较多见,一旦真正的用款人偿还无力时,较容易产生纠纷。名义借款人往往以自己非实际用款人抗辩不应还款。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一些人出借名义为他人借款。而借名借款是有风险的,当债权人以合同上的借款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时,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义务偿还借款。故借名借款须谨慎。
“借名”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当中,部分借名行为,不仅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损害了名义借款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应予以高度重视。
  实际用款人在“借名”投资时往往因金额较大,需要多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提供担保。如某中小企业以公司贷款额度已满无法继续贷款,要求借用多名员工名义贷款。调查取证难。“借名贷”一旦发生实际借款人还不了款,双方各执说词,对于真实情况如何,难以判断真假,当事人相互推卸责任,也使得法院调查取证难度增加。
经分析,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借名贷”现象发生。一是贷户法制意识淡薄。个别被借名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不了解与金融部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受人蒙骗,认为只要实际借款人口头承诺到期偿还,就与己无关。如在惠农贷款中,农民因为防范意识差、对政策不熟悉,容易导致很多农民背贷款的“黑锅”。二是人情关系干扰。名义借款人一般是实际用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是下属,他们碍于情面,帮助实际用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担保。三是管理监督缺位。少数金融机构存在贷款审查不到位、问责处罚不到位,过低的违法违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冒名贷款行为的发生。
杜凯律师分析:
借名借款人还款责任之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所以杜凯律师认为:如果借名借款人以代理实际借款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法以上规定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时就有可能免除挂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要注意几个问题,这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挂名借款人代理实际借款人借款,是经过授权的。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担保关系,或担保意思,而不是代理关系,那么就不能适用该规定,免除挂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