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工程案件相关司法鉴定研究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工程案件相关司法鉴定研究
---杜凯律师
现如今建设工程案件长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就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鉴定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以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类型
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2、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3、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4、工程事故鉴定。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三、其他相关问题
按照最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前述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从约定”基本原则,如果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能够确定工程价款,则不应再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诉讼过程中到底是否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予以判断,是否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决定权在于法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亦然。就民事审判来讲,法律适用是一项具有共性的工作,但事实认定则千姿百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科技的进步以及专业分工的精细,社会生活在现代化、科技化和专业化的立体交叉和相互交融中显得更加纷繁复杂和扑朔迷离。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不可能面面俱知,对一些专门性问题或事实真相的认定难以准确判断。因此,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往往只能借助于科技知识,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正是这种辅助审判工作之专业分工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