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再审申请书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6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申请人):康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86**5***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申请人):田某,男,汉族,**67年6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5****5***8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某某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又名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张某(又名张某某),男,汉族,**6*年**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再审申请人诉再审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7)陕*5民终某某号判决书及某某县人民法院(***6)某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 、依法撤销(***7)陕*5民终某某号判决书,撤销(***6)某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法院重新审理,支持申请人原诉求。
二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某某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一 、本案应当对煤矿投入、产煤量及结算等进行司法鉴定,核算整体的情况,根本性解决本案争议。一审法院未对事实举证责任及鉴定进行释明,申请人提出鉴定法院也未同意,导致本案审理徒有形式,严重危害申请人的权益。
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四次审理,但是对于煤矿的投入、盈利及损失都没有,原因是对于生产承包经营期间的产煤量无法确定,且没有结算,所以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费用无法确定,无法支持。
本案票据,条据等材料比较多,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要进行审理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必须要进行详细鉴定,如果法院能进行票据的逐个分析论证,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但是法院并没有这样做。
那么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就应当明确举证责任和释明鉴定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原告提供九组证据,被告提供5份证据,但对于案件争议焦点仍然没有查清,或者法院对于大量的票据、条据不能量化计算,这时法院应当释明对本案煤矿的投入、产出、营利等进行专业鉴定,以利于本案解决,而法院并没有这样做。而且申请人曾经多次提出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保留的相关证据,并对本案煤矿生产进行整体核算鉴定,但是法院都不理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一审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调取证据及鉴定申请明确答复,不予准许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并没有回应,使得本案应当进行的调取证据,和鉴定都没有进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煤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十七、对煤矿投入、盈利及损失等问题,当事人之间能够对全部或者部分事实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认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部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惯例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参考同一地域、同类企业类似情况,通过调查、质证后认定。十八、对煤矿投入、盈利及损失等问题,确需司法鉴定的,鉴定所依据的设计图纸、作业图纸、采掘工程图、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应当经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后移交鉴定机构。我省为产煤大省,对于因煤矿生产产生的纠纷,法院也应当尽力解决,参照适用其他省的先进规定,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应当回避不处理。
二 、本案查明事实错误,将安全押金和其他债务进行折抵,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程序也违法。
我国《民事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二审认定“原告当庭承认****年5月**日从被告处借款**万元支付给伤亡人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万元安全押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由那一方承担责任并没有认定,申请人提出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伤者赔偿金***.*万元,这些费用按照伤亡事故达成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例如****年3月*7日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甲方为陕西省某某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森,也就是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处理工伤事故,最终的责任人是被申请人一方。对于没有查清应当由那一方承担责任的事实,不能简单认定,对于**的相关事宜应当由被申请人一方负责。
(二)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欠其几百万元,但是并没有提出反诉,而且本案为合同纠纷就其中的借款应当另案审理,不能反诉,更不能在被申请人未反诉的情况下,对被上诉的所谓借款和申请人的押金进行折抵。
(三)申请人并没有承认****年5月**日从被申请人处借款**万元支付给伤亡人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为垫付的雇佣人员伤亡赔偿金和垫付的医疗费用等,一、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对此都没有审理,对其中个别的债务也不能单独处理。一、二审法院断章取义,错误理解申请人意思。
(四)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也就是整个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合同内容“缴纳该资金的目的是为保障原告在组织生产期间的工伤亡赔偿事宜”而做出认定,这样是相互矛盾的。
(五)被申请人一方并没有提出反诉,要求申请人一方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等,一、二审法院超出当事人意愿将所谓的借款和押金进行折抵是错误的,一、二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某某)一、二审法院应当就全案进行审理,不应当就单个事实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推理判决。
三 、本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安全押金的收取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安全押金应当予以返还。
按照《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申请人一方承认收取申请人一方安全押金**万元,属于法律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申请人的**万元押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必须强调,**万元押金是双方基于合同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的钱,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没有理由扣押金而不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扣除押金需要合法理由,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一方。法院想以**的工伤抵消押金潜在的确认了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并不具备工矿也用工主体资格,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让申请人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四 、在签订合同时申请人并不知道某某县某某中心煤矿有问题,还仍然以这个煤矿谈“合作”,一直到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申请人查询工商档案时才发现某某县某某中心煤矿主体存在问题。
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五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条第五项和第58条做出判决,但是该条并没有规定,对于一方因合同无效取得的利益(押金**万元),可以与履行合同中双方的债务进行折抵。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