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工伤认定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工伤认定
---杜凯律师
【引言】
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利的不断保障,现实中劳动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劳动者受到第三者损害后,只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双倍赔偿,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同时除了交通事故还有工作中第三方将劳动者打伤等情况,都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挂靠车辆司机出车祸死亡,按照工伤认定的规定,可以认定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困难,要具体分析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
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 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载吴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7年第6集(总第26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2页。 本案经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利春与永达车队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本案中,凌父生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永达车队,并雇用吴利春驾驶,其与吴利春之间就形成了支接的雇佣关系。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永达车队,凌父生对外亦以永达车队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永达车队按车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吴利春的劳动中受益,凌义生虽以个人名义展用吴利春为司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永达车队承担。永达车队是吴利春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吴利春和永达车队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吴利春在驾驶该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蓄意违章、自杀或自残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