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是否构成伤残交通案例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8日
是否构成伤残交通案例
---杜凯律师
【引言】
现实中交通事故频发,对于受害者来说,其受伤是否构成伤残是很多人的疑惑,如果私下协商,没有就伤残问题提出将得不到赔偿,既使受害人提出伤残赔偿,是否构成伤残,双方往往协商不一致,尤其是对于刚刚构成*级伤残的情况,受害人私下里找对方和保险公司要求就*级伤残进行赔偿都会被拒绝,这时受害人如何维权呢?杜凯律师认为要及时就受伤情况咨询律师,由律师联系鉴定专家确定是否构成伤残,如果构成就必须主张伤残赔偿金,可以起诉到法院做鉴定,也可以到鉴定所先鉴定后到法院起诉。
【案例】
2**7年*月*日**时许,田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时,与康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康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临公交认字【2**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渭南市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踝开放性伤口,小腿的其他浅表损伤。
这个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多次咨询律师想确定其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后经律师申请鉴定,陕西某某鉴定所出具鉴定书,确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起诉到法院,伤残得到赔偿。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康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2*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号,电话:***********或***********
第*被告:田某,女,汉族,生于***7年*月**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张镇盛家村*组,电话 *******2***
第二被告:郭某,男,汉族,**岁左右,家住渭南市临渭区*张镇盛家村*组,电话 *******2***
第*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负责人: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
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 电话: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 、请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元,判令第*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第*、第二被告对以上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7年*月*日**时许,被告田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时,与康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康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临公交认字【2**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渭南市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踝开放性伤口,小腿的其他浅表损伤。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费相关医疗费27*72元(被告田某支付2***2.2*元),原告垫付7**.*元,护理费***元/天×**天=****元,误工费****元/月×*个月=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27天=2***元,交通费***元,营养费2*元/天×**天=***元,伤残赔偿金*级伤残为******元×**%=*****元,后续治疗费****元,精神损失费2***元,鉴定费2*2*元。
被告郭某为陕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第*、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