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西安、渭南、咸阳)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西安、渭南、咸阳)
---杜凯律师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对于一些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解决,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尽一致,杜凯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办理交通事股案件的经验将陕西省西安、渭南、咸阳等地的交通事故疑难问题整理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可以将交通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予以否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事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从现在司法实践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并确认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实践中推翻道路交通故认定书的案例是很少的,因为公安部门掌握的事故发生第一手证据材料,要推翻事故责任就需要翻看交警部门的所有案卷并且要有足以推翻事故认定的相反证据,这样的证据可能在案卷中,也可能在案卷外。当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更倾向于认定事故责任书有效。所以这里就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分析事故认定的关键点寻找证据,成功的案例也是存在的。这里提供一个案例,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104)雨法楠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例就将事故责任书的全部责任变更为主次责任。
二
、机动车一方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全额赔偿
发生意外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都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保险责任。
当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一方都没有责任,这时保险公司提出,仅仅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10%,这样的抗辩是无效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款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这一行清醒机动车驾驶都要吵也就是保险公司都要承担配上字这是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运输工具其危险性系数远大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在道路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极不平。为了权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法律赋予机动车严苛的注意义务。出险时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通常单方面交通事故中,或道路确实存在某方面问题的交通事故中,都可以审查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尽到维护公安安全的职责,如果没有可以将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要及时保留证据,录像和拍照,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部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也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可见,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承担养护保洁义务。《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
以上都是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尽到的职责,以下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交通事故的疑难案例很多,问题也很多,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杜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