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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诉讼撤诉的后果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1日
行政诉讼撤诉的后果
【引言】
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和民事案件的撤诉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民事案件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当立案。而行政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就是从根本上丧失起诉权利。但是法律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如果因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原告撤诉后又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现将行政案件撤诉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撤回行政复议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00310日起施行),并未废止,仍然属于有效的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与法释〔20159号不一致的,以法释〔20159号为准。
法释〔20008号的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释〔20159[2015年修订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既然法释[2000]8号没有废止,又没有和[2015]9号不一致,那么可以使用[2000]8号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行政诉讼后撤诉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5/1施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1217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21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六条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七条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九条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