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纠纷案件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30日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纠纷案件
---杜凯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田一、田二、田三、田四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第三人田五和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市某某改造片区征收安置指挥部)签订的《某某市(棚户区)征收房屋安置协议书(住宅)》,因签订主体错误,损害共有人利益,相互串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而无效。
本案房屋为,原告父亲田老和母亲唐某所有,在*0**年*月*日父亲去世,****年母亲去世,这时按照继承法规定,房屋处于各继承人共有状态。根据家庭人口登记信息和社区的反映情况,被告完全应当和所有继承人(包括田一、田二、田三、田四)协商签订协议。本案签订主体明显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存在恶意串通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反映房屋情况,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路社区****年*月*日的证明,这些都是在****年时,原告开具并提交给被告的,原告多次到被告处提交本案材料,并说明房屋是所有继承人共有的,政府部门也多次调解,而且在****年**月**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即(****)陕0*0*民初*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将判决书及时给被告。可见被告方是明确知道本案房屋情况,在明知房屋为所有继承人共有的情况下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情况。
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本案签订合同的第三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而本案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义务,也就是剥夺了原告的以上权利。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二 、本案房屋为田一、田二、田三、田四等个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任何人没有权利单独处分。
****年**月**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即(****)陕0*0*民初*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起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
三 、被告认为田五持有父亲房屋产权证,就认为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是错误的。
被告方为区级政府部门,也有政府法律顾问,在拆迁时应当依法拆迁,更应当知道《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规定的被拆迁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所有继承人。而不是拿房产证的人。被告代理人当庭说实施方案中确定“有条款确定,谁拿房产证,为长期居住人,就可以签订协议”,但是实施方案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同时被告方应当证明政府和持有父母房产证的子女一方签订协议的合法性。也就是出示法律的明确规定,证明政府可以和一个子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整个开庭过程中,被告方没有出示,可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
......
四、 本案签订的《某某市(棚户区)征收房屋安置协议书(住宅)》并不是房屋合法所有的真实意思,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是田五的真实意思,但是田五并不是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他也没有其他合法所有权人的授权。所以本案协议书的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程序违法,内容也违法。
本案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表存在多处错误,其中错误的有十个大窗户,水井一个,暖气片*米*个......,楼梯扶手(钢结构)等。原告对评估附属物记载,及评估数额等都不认可。可以在本案协议被认定无效后,重新进行评估。
综上,请支持原告诉求。
代理人: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