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信息公开案件(行政疑难案件)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5日
信息公开案件(行政疑难案件)
一 、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依《条例》第14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一)国家秘密的认定
《条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须提供合理的定密依据和理由,法院才予认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
1.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个人隐私的认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指有关个人材料,如人事、医疗、收入等涉及个人身份、名誉和财产状况的信息。隐私权的边界十分模糊,但对隐私权的宽泛解释是必然趋势。需要结合其身份予以不同的考虑,总体而言公众性人物、政府官员隐私权的范围比一般公民要小。
(三)其他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给国土资源部复函明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应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 、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为公开内容,要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3 、执行信息和过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