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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程未验收如何索要工程款(建设工程)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8日
工程未验收如何索要工程款(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建筑工程已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验收资料,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故意不验收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驶优先受偿权。
2、建筑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的,也不能以未验收为由不付款,承包人可要求优先受偿。关于工程未验收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吗?在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未验收都不影响承包人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要是无法自行确定可不可以行驶优先权的,如果您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纠纷,如果工程没有竣工验收,那么起诉到法院,法官要考虑工程有无质量问题,是否需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是取得工程款的必然前提条件;未经验收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有分歧的是否要进行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送交总承包人。
相对于工程全体而言,竣工图是有附随性质,但是并不能完全按附随义务或不能按附随义务,承包商不能提供竣工图交付证据有可能视为未履行义务,可以根据条例倒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件32.1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分数。”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其他应交资料。在实践中,承包商能提供竣工验收文件,但一般都无法提供已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的证据。
    根据北京市《房屋登记规定》(试行)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提供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据,而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显然,提供竣工图为承包商的义务,虽然相对于工程,竣工图的提供有附随义务的性质,但是从后果来看未提交竣工图及资料无法办理规划验收,无法规划验收就无法办理产权证,而无法办理产权证就无法进行产权交易。特别是对于商品房项目来说开发商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应向购房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很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竣工图及资料的提交又是一个重要义务。承包商不履行这一义务,发包方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又不仅是一个附随义务。
    如果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形式竣工验收文件,则可以认为既然已经验收就意味着竣工资料齐备,否则无法验收。承包商在无法提交交付竣工图及资料的证据可以用验收文件反推竣工图及资料已交付。
    如果无法提供验收合格文件,仅提交已投入使用证据,则承包商还应在起诉前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图及资料并取得证据,防止发包方否认收到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