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农村征地补偿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7日
农村征地补偿
---杜凯律师
【土地征收】
现如今经济发展很快,涉及到农村土地征地的法律问题很多。杜凯律师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将涉及的相关问题整理如下:
一 、服刑人员或服过刑的村民可以参与征地款的分配
作为农村土地承包人员之一,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服刑人员只要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参与征地款的分配。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或服过刑为由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
二 、婚后未将户籍迁出的“出嫁女”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这里需要考虑几个问题,户籍是否迁出村组,出嫁女在丈夫所在村是否分配土地,是否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三 、村委会不能通过决议剥夺“出嫁女”的征地。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可以就征地相关事宜开会确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 、进城镇落户的“农转非”农民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五 、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外,还可以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六 、家庭成员死亡但土地未发生变动,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应按照原家庭成员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