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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代理词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代理词                 
---杜凯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承办刘某、康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杜凯律师接受刘某、康某某委托承办该案,本律师认真查询案件材料,经过庭审,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有清楚认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
一 、本案被告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葡萄园造成损失,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二 、本案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被告认为涉案化肥造成葡萄树损害,但是并没有造成葡萄树死亡,不能确定损失数额,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通过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明确得出,原告葡萄树减产损失与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关系,并鉴定了葡萄园损失数额,而且根据鉴定异议答复函,这只是一年的损失,所以对原告的损失请求应全额支持。
三 、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一)项、《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可知,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对产品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之一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并不能证明假化肥的生产厂家,且不能证明合法的进货渠道,没有销售化肥的相关台账,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被告申请做的**HG*******W检验报告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证明涉案化肥的产品质量问题,因为该检验报告检验不全面,不能反映出化肥的整体质量情况。
五 、......
综上所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假化肥,给原告葡萄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案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原告葡萄园损失和假化肥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法院采纳代理人以上意见。
                              代理人: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