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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杜凯律师
【技术转让合同在签订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需要确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出让方拥有技术的绝对权力
专利的绝对权力主要体现在必须在保护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是技术秘密要确定保密的绝对性,即不为公众知晓。
    2  、需要明确技术的内容,合同细化其可操作性。
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
3 、需要明确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无论是转让技术,还是许可对方使用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确定是在省内使用,还是全国范围内都可以使用。技术秘密也是一样。
4 、明确转让或使用费用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5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载体
因为技术的无形性,所以决定技术转让要无形技术有型化,让技术合同更丰满,而不能似是而非,空洞无物,所以要把技术转让合同的载体明确化。
比如,对于技术合同可以通过,配方说明、工艺图纸、技术文件、资料、模型、演示视频等,这里要求载体内容完整、准确地表达技术。
6 、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因为合同约定技术转让的无形性,所以出让方转让的不仅仅是有关技术的说明及演示等等,而是要达到让购买方能够使用的标准,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才符合技术合同转让的根本目的。
7 、明确是否以工业化为合同验收标准
是单纯的技术载体交付,还是包括了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达到受让方的工业化应用要求。
【杜凯律师谈技术转让合同签订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
    1 、首先要确定技术处于哪个阶段,研发的初期阶段,中级阶段,工业化生产阶段。
    2 、要明确合同目的,是以技术转让为目标,还是以工业化为目标。
3 、如果技术转让合同的目标是实现受让方的工业化转化目标,则对于转让合同的总对价一定要进行分割:分割成技术转让费、工艺设计费、生产标准制作费、生产指导培训费、生产产品质量整体监督费等等。
【法律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法律: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 违反约定擅自许可 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 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 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 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18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条第2款: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