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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西安离婚案件证据的收集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西安离婚案件证据的收集
---杜凯律师
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关键,也非常难。为了能够在离婚案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能够收集到直接证据能证明相关情况法庭会作为裁判依据。
例如,你要证据配偶有婚外情,就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微信、短信,手机微信、短信在现在的离婚案件中经常被当做证据使用。因为手机卡已经实行实名制,具备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注意收集证据时,要确定手机卡的身份证是谁。
、对方在被发现婚外情后,所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文件。注意收集证据时,要让对方自愿写,不能强迫,否则,这些证据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写这些悔过书,保证书时对于财产的约定,要避免写成“如男方/女方出轨,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因为这样的约定过于宽泛,法院不会直接确定其约定合法性。可以在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写婚内财产约定,因为婚姻法对婚内财产约定是认可的。
、单位针对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的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接到婚外情的报警后,对当事人做的笔录。
、对方跟其它异性的男欢女爱的照片或录音录像。收集这类证据时,要注意尺度,不能侵犯其他人的隐私,尤其是不能将这类证据随便出示。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时可以根据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共有财产证据(包括房屋、车辆、股票、存款等)、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外遇过错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以下是具体的体现方式:
1.书证
 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信件、日记等。
2.物证
  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3.视听资料
手机录音录像,录像机录音录像,针孔摄像机录像等资料,统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离婚案件中最常用的证据之一,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家庭纠纷,夫妻的感情情况只有亲属最清楚,例如看见夫妻双方吵架的情况,夫妻购买房屋当时的约定等。再比如配偶跟异性的关系被邻居、朋友、亲戚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离婚案件中鉴定通常有,亲子鉴定,笔迹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现实中证据的收集往往存在长期性,隐蔽性。所以要注意方法,才有利于收集。以下是杜凯律师总结的方法,仅供借鉴:
  、注意平时收集证据
 平时双方往往会吵架,或有家庭暴力,这时可以报警就医、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
、重要财产要收集好证据
比如家庭富裕的,家里有几套房,都在那个城市,登记在谁的名下。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股票开户的身份证。
如果真到离婚阶段,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
总之,离婚案件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的取证方法。律师要充分运用自己的经验,为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取证方法,维护当事人财产的权益,在合法、有谋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