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引言】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现实中存在各种情况,现总结整理如下:
哪些情况下辞退人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法律更倾向于用人单位的意见,也可以说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还是要按天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条必须建立在单位有规章制度,且要张贴或让劳动者学习过)。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情况:
1 、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杜凯律师提醒各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者很重要,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不能要求承担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实中,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期满,只要是劳动者辞职,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甚至违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