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起诉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起诉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时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时间,受害人家属必须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向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或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进一步做了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陕西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依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高法【2009】11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第一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的犯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以其财物遭受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被害人已死亡,其近亲属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条 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并受被害人实际抚养的非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条 侵犯家庭成员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条 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以及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犯罪行为致人损害,雇员与雇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被告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第十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一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在逃,刑事责任未确定,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不能判决确定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指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被告人基于真诚悔罪愿意赔偿,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被告人确无实际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处。 
      第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应当以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省辖市级)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标准。共同犯罪案件,在案被告人已判决,在逃的被告人到案后,其附带民事赔偿仍以在案被告人的赔偿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法、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有相关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二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专门规定。 
      第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积极促成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确保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 
      第十八条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不能因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十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应当以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确定各被告人的具体赔偿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先确定赔偿总额,后确定各被告人的具体赔偿数额,并由各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共同犯罪案件,因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在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无法完全确定,可以先判决在案被告人对案件赔偿总额承担赔偿责任。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再判决其对原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果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可以调解增加赔偿,调解不成的,应当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对在逃犯罪嫌疑人量刑时,其民事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如果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计算出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赔偿份额,但不能在判决中载明,在案被告人对案件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仅有部分赔偿能力,被告人亲友或者所在单位愿意代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亲属为多人,可选择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或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限制和不足。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发后,本意见自行作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模板】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死者张某之大女儿):张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市**区**村**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死者张某之儿子):张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区**镇某村二组**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死者张某之二女儿):张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区**镇**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田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村民。现因交通肇事罪羁押于**区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因交通肇事故致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现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时许,田某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相碰撞,致张某死亡,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一起。 
      20**年**月**日,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此事故的全主要责任,死者张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田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田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〇**年**月**日